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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绝对的自由,遵循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才能更自由。

2020 年年初,一种不明来源的新型冠状病毒席卷全球。为了抗击疫情,举国上下一条心,齐心协力战疫情。远在新疆石河子的我,虽远离疫情高危区,但就是在抗疫封城期间,我身边发生了一些事情足以慰藉人心。令人感到团结一心、依法抗疫的强大能量。

事情发生在2020年2月13日前后,当时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新疆石河子为有效阻击疫情蔓延,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在城镇及市区多个关键路口设置了检查岗哨,各个小区严格把控,非特殊情况严禁出入。

为了全国人民齐心合力塑造的抗疫防线,作为国家公民的我们理应在家默默坚守。但就在这时,年迈的爷爷突发状况,腹痛难忍,加上此前有过胆囊炎病史,情况紧急不可懈怠,需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为此前有过病史,相关病例都存在在上一次治疗的医院,区域定点医院已无法收治,为不延误病情,决定将爷爷直接送往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救。

但是,怎么去呢?

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三条路:第一条,打120找急救车;第二条,寻求定点医院协助;第三条,自驾。于是果断拨通急救电话120,一番沟通后,急救车只能送往人民医院,不可以直接送到石大一附。但是爷爷的此前的历史病例都在石大一附,去人民医院又需要做各种检查,也无法调取历史资料对比分析。此时120的工作人员为我们提供了解决方案,我们可以直接拨通石大一附的电话,请他们派车救援,于是又拨通了石大一附的急救电话,无奈得到的结论却是,按照规定,他们的救护车无法前往市区以外的区域,而爷爷所在的北泉镇虽接近市区,但不属于市区。第一条路走不通,直接前往附近的总场医院请求援助,医院工作人员听了我的状况,表示她很理解我的处境,但是他们的车也是不可以将病人送到其他医院的,建议我自驾前往。

自驾。此时正是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各个防控岗哨会让我们通过吗?心里打着鼓,但还是带齐所有物品,开车带着爷爷出发了。第一站便是小区岗哨,小区抗疫相关负责人听了我的描述,看了爷爷此前的病例,立刻认定我们的情况属特殊情况,进行相关登记后立刻放行,还主动为我们开具了出入证明,并叮嘱我们,遇到路口的岗哨,跟他们说明情况,他们一定会为你们开辟绿色通道,但是一定要服从安排!

到了北泉镇前往市区的疫情防控岗哨,那里的负责人听到我们的状况,又看了小区开具的出入证明,做了相关登记后立刻放行。

就这样,在多方配合下,爷爷及时送往医院,被诊断为急性胆囊炎。如果没有急救电话工作人员的耐心解答,如果没有总场医院工作人员的出谋划策,如果没有小区工作人员及检查站工作人员的认真负责以及针对特殊情况的高效处理,也许现在就是另外一种结果。

回想这件事,在疫情期间,像这样的特殊情况能够如此迅速得到解决,靠的就是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让资源集中在需要的地方,令疫情期间各项工作也能井井有条地开展。事后我查阅了相关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

服从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指挥和安排,服从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等控制措施属于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在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体温、不配合做好社区登记、拒绝提供或者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拒绝提供密切接触史、擅自离开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点、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地区返回,以及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逃避、阻碍、干扰卫健、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回想整件事情,如果事情发生时我们向相关部门隐瞒事实,不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调度,结果可能就是另外一个样子了。